危急情况下做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06: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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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急情况下做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危急情况下做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危急情况下做的口头遗嘱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见证人不是下列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口头遗嘱订立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此种应当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6.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的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效。

7.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危急情况下做的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关注我们,咨询法务吧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