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外取证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8:32: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婚姻本当是美好、温馨、幸福的代名词。但实际生活中,婚姻的小船却时有触滩搁浅,“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之一。生活往往戏剧弄人,曾经的海誓山盟、海枯石烂,今日的恶目以对。是多么地让人心痛、你是否有满腔的怒火要喷发出来?而面对背叛多年感情的他(她),你又能做些什么呢?要离婚?索赔?就需要婚外情取证。

什么是婚外取证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你要做的就是:拿起你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对方背叛多年感情的代价。

婚外情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律师提醒,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得不偿失。

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四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取证屡屡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邻居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几年北京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