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还网贷,我申请离婚,他不答应。我可以起诉离婚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9: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老公借了网贷,我要离婚,他不肯。我能起诉离婚吗

老公还网贷,我申请离婚,他不答应。我可以起诉离婚吗?

  您好,可以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我婚内借了网贷,老公不知情,离婚后老公需要承担债务吗

  1、欠网贷离婚后,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离婚时双方没有对该债务进行分割的,则老公要还款。

  2、如果该笔网贷是用于自己个人使用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公不需要承担债务。

  3、婚后老公以我的名义借了网贷,离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协议书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老公承担,那么妻子没有责任要帮他还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四、老婆想离婚但是她的身份证被他老公拿去借了网贷,如果离婚这网贷是算女方的吗

  你好,关于离婚有财产争议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五、老公欠我亲戚钱,要离婚可以吗

  配偶欠自己方亲戚的钱是可以离婚的。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就可以在签订好离婚协议书后去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那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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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