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遗嘱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遗嘱性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比如合同,遗嘱的成立只要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遗嘱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委托、接受委托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委托等单方法律行为的目的有另一单方法律行为相对应。它是人与人之间的有目的的交往行为。它是直接与对方的另一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一个合意,达到行为主体的目的。
遗嘱,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方行为,与之-象对应的是法律的规定,即与继承法律相对应,以改变法律的适用(由法定继承转为遗嘱继承)。遗嘱要达到主体的行为目的要与死亡事实、继承法的规定相配套。由于这个性质,遗嘱更具有法律特性。它就不能象委托那样与世俗行为可以混同,委托等单方意思表示只要相对应意思表示的承认就可以达到主体的目的,甚至可以越过法律的规定。遗嘱要达到它的目的法律上的要求更为严格。
二、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
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人在生前可以自由行使各种权利,处分各种财产,但人死后一切都应当终止,“人死如灯灭”,生前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截止。如各种债权、债务都应当由继承人来处理,生前作出的长期委托也基于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法律上规定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赠与等合同因无法履行也自然终止。即使合同继续履行也是继承人履行。然而遗嘱的行为发生在生前,遗嘱的成立在于遗嘱行为发生之时。但它的效力及于死后,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也就是人的行为对死后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是民事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这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状态,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1月6日,原告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上增加了被告陈某的名字。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协议载明该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为了与被告复婚,2013年1月22日,原告蒋某写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自愿将房屋送给我前妻陈某,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我前妻陈某所有。有见证人和代书人。因复婚无望,2014年2月20日,原告蒋某又写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房屋归我所有,2013年1月22日所立遗嘱作废。立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与上相同。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分歧】
对于这两份遗嘱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遗嘱性质应为赠与。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举示的“遗嘱”内容和庭审情况,原告作为立遗嘱人,均没有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而是作出的赠与房产和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动产从登记时才转移所有权,第一份“遗嘱”在原告作出赠与后,未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故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第二份“遗嘱”是原告撤消了该赠与,房屋所有权归于原状。
第二种意见,认可该遗嘱适用继承法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对被告以第一份遗嘱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辩称不予采信。
第三种意见,因原告所写的书面材料符合遗嘱的形式,故不宜否定其遗嘱的性质。虽然原告没有明确表示处分的是身后房产,但也未明确表示是在生前将房屋赠送给被告。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立遗嘱人尚健在,继承尚未发生,所立的两份遗嘱与目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关联性,因此本案中应对这两份“遗嘱”证据不予采信。
【评析】
专家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
夫妻协议离婚时,可以协商对子女抚养或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协议载明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关于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第一种意见,如果将遗嘱性质认定为赠与,那么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赠与是有效的。虽然不动产从登记时才转移所有权,第一份“遗嘱”在原告作出赠与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由此认为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这种理解是机械的。本案中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是原、被告两个人的名字,赠与表示一旦做出,本属于原告一个人的房屋会立即发生转移,因为在现实中,被告的名字已在房屋证书上,难道他人送给自己的房屋,自己还要费事去办理什么手续吗?如果这样认定,反而使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针对第二种意见,继承法第一条规定: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法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关系予以规范、调整。因本案立遗嘱人尚健在,故原告所立的两份遗嘱不适用继承法之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用于判决书说理较妥当。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