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开庭流程是怎么安排的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27:0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离婚诉讼的开庭过程首先是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是否出庭,同时宣布法院纪律,然后宣布开庭,调整法院差距和辩论,辩论后最终陈述,陈述后审判结束。一般而言,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包括以下流程:

1、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出示证书、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记录。

2、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3、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和判决。离婚案件一般不在法庭上判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离婚纠纷案开庭流程是怎么安排的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规定: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