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25: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有,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生下子女的,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而在法定继承下,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无效婚姻所生的小孩也是有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具备继承权的,这是针对法定继承而言的,如果涉及到遗产所有的立遗嘱的情况下,那么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处分财产。

无效婚姻所生的孩子也是有继承权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于无效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其与父母的关系是不会改变的,虽然父母之间并不具备婚姻关系,但在父母死亡后,其子女都是可以平等的享受继承权的,具体的继承事项,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协商进行认定,无法进行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