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6:58: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是一样的吗

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1、在我国婚姻无效撤销不是一样的。

一般而言,如果婚姻无效的,法院会判决婚姻关系宣告无效。而撤销婚姻,是需要当事人在一年之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 、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婚姻的撤销,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时,是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

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