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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对方有外遇了该怎么办?
1、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婚姻法》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呢?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更多情况下以社会道德来调整。
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区别情况来处理。如果第三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就应当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3、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后怎么办?
(1)咨询专业律师,拟定整体方案并梳理心态。先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而不是慌慌张张的与对方吵闹。
(2)复印、摘抄配偶存款账户的账号、银行开户行名称、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所有财产细节信息,持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到通信公司调取配偶通话记录;
(3)明确配偶在何时间段与哪个号码有密切联络之后,锁定密切号码、通过交话费的方法获取密切号码真实机主姓名,获取机主姓名之后,冷静再观望一段时间;
(4)观望时间内,主动与配偶沟通,找出夫妻感情的问题,争取柔性的解决夫妻感情危机;并巧妙的获取配偶与第三者的短信、微信、微博、官网聊天记录;
(5)在柔性解决无效情况下,把握分寸,视具体情况,召开家庭会议,争取配偶悔过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
(6)在与配偶沟通其婚外情时,全程录音,争取获得配偶自认存在婚外情的陈述或默认。
4、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第三者?
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对方有外遇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否决离婚赔偿的请求。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5、怎么收集第三者的证据?
若是对方有第三者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关键。那么这种证据可以是哪些形式,应怎样取得呢?常见的、易取的证据如下:
(1)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等。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许多人出于害怕、悔过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给对方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最容易取得,也具有很大的证明力的证据;
(2)如果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事先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孩子不是亲生,那就是“铁证如山”了。但是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伤害到无辜的孩子。
(3)照片、录音、录像等,现在大多数人都采用这种方式,甚至不惜雇佣调查公司、私人侦探去调查取证。这类证据如果没有通过剪辑,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不被采纳;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等,此类证据因为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因此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
(5)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不愿出庭指证一方。如果证人配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有亲属、利害关系,有可能不被采纳。
(6)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您强有力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分离的,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形成一个证据链,这样就能更好的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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