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 妻子共同还款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6:38: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回顾:

丈夫欠债 妻子共同还款

  原告林某,被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1日,被告陈某从原告处购得挖掘机一台,并于当日立下欠条。欠条载明:“陈某购林某挖掘机一台,尚欠购机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付并要在2014年4月底前还清,到时如不还清,从2014年5月份起,按月息4‰计付。”被告陈某在该欠条上予以签名并捺印。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陈某,要求其还款,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一台挖掘机转让给被告陈某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原告交付钩机后,被告陈某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原、被告双方以欠条形式确定的货款债务65000元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65000元购机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该笔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又无证据证明此债务是被告陈某的个人债务,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65000元及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