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主要起因是什么 离婚的主要起因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17:43: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引起离婚的原因很多,主要有这些:1、缺乏爱的婚姻或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2、缺乏两性相处的技巧与方法,不懂的如何满足对方的需求,彼此感受不到对方的爱,误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而导致的离婚。3、婚外情或个性不匹配。4、由于一方生理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离婚。5、由于经济问题或生活发生重大改变时引起的离婚。

离婚的主要起因是什么 离婚的主要起因有哪些

  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婚姻登记处进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

  三、进行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的因素有哪些?

  1、性格相距悬殊且互不包容易导致离婚。

  性格相距悬殊是指夫妻双方性格相去甚远,彼此心灵原野干涸。一个很外向,一个很内向,或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组合在互相不调适、不包容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出现婚姻问题的。

  2、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离婚。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成家庭,对家庭都有应尽责任和义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承担家务、子女抚养教育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久而久之,有的离婚双方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分手。

  3、性生活不和谐成为离婚原因之一。

  离婚的因素很多,性生活不和谐是其一。性生活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性生活,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疲惫导致性能力、性要求的降低,加上另一半的报怨,结果是性生活不和谐以及婚外情的发生。

  4、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会导致离婚。

  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是指维系婚姻关系的不是爱情而是其它因素,如草率结婚者和实用型的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或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婚姻。由于婚前注重物质、容貌,双方缺乏了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