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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婚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怎么办
基于夫妻的身份关系,可以产生许多权利,法律规定这些权利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享有。因此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始于何时终于何时,对于夫妻特别是对于离婚的夫妻,以及保护基于夫妻身份所应当取得的权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登记离婚的夫妻,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登记做出之日即离婚证上载明的日期;诉讼离婚的夫妻,对于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婚姻关系终止于一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之日后的15日;对于对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也判决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于二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之日。
【案例解析】
李某(女)与郭某(男)是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长期没有孩子,后经医院检查李某没有生育能力。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郭某及其家人一直对李某没有生育能力耿耿于怀。2004年,迫于家族的压力,郭某曾提出离婚,但妻子李某坚决不同意。丈夫家人不断给李某施压。迫于压力,妻子李某觉得夫妻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遂于2005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于2005年3月2日判决李某和郭某离婚;判令对李某与郭某的共有财产进行平分。2005年3月6日,该判决文书送达双方。不料,2005年3月12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某回家后,帮忙料理丈夫郭某的葬礼。葬礼结束后,李某认为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要求继承郭某的遗产中自己应当分得的部分。但郭某的父母则认为儿媳李某已经与儿子郭某离婚,因此,离婚判决中儿子应得的部分不应由李某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郭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李某对丈夫郭某的遗产与郭某的父母共同享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继承开始的时间问题。《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在本案中郭某的死亡时间即2005年3月12日。本案中,这就要看李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延续到2005年3月12日?焦点是李某与郭某的离婚何时生效。所以,本案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起继承权纠纷,但深层次上是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计算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何时起,到何时止,直接关系到基于配偶关系所产生的权利的存在与否。
婚姻关系始于何时?《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读这一条文,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婚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之日。认定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比较简单,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婚姻关系终于何时,特别是对于离婚的生效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婚姻关系解除方式而言,离婚的生效时间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登记离婚而言,《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登记离婚的生效时间,是离婚登记做出之日即离婚证上载明的日期。
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于一审判决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离婚判决的生效日期为送达之后的十五日,所以,对于一审判决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没有上诉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于判决文书送达之后的十五日,即在判决文书送达时的十五日内,双方仍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情况,对于一审判决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也判决双方离婚的,应该如何认定婚姻关系解除的日期呢,目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对民事二审判决何时生效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在宣判后即生效,所以宣判日期为生效日期。按照这种观点,从二审宣判之日起,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在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依然保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文书送达后才能生效,因此从二审文书送达之日起,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在送达之前,夫妻双方仍然保持婚姻关系。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虽然有国家公权力介入,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仅仅是在当事人私力救济不能解决问题之后,才介入纠纷的解决。民事诉讼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协商,特别是对于离婚诉讼而言,直接关系着夫妻双方身份关系,更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处分权的充分行使,规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是在离婚诉讼中给予夫妻双方有进一步地自由决定是否接受离婚判决的机会。所以,我们认为,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应当以离婚判决文书送达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一审判决李某和郭某离婚是在2005年3月2日,该判决文书送达双方是在2005年3月6日,而郭某的死亡是在2005年3月12日,显然是在离婚判决文书送达15日内。因此,李某与郭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此时并没有解除。综上,李某对郭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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