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名词解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08:45:4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保护期限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名词解释

(一)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

1、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为二年。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使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6、继承人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7、继承人因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向侵权人提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或者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

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去台人员和台湾地区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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