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死亡的前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08:41: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胎儿的死亡时间与继承权有什么关系

胎儿死亡的前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案情总结】

罗女士现怀有身孕,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据此判决在死亡赔偿金中应为胎儿保留四分之一。

【案情简介】

丈夫因工死亡后获赔偿15万元,已怀孕4个月的罗女士和公婆却在遗产分割时就腹中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发生分歧。之后,罗女士将公婆告上法庭索要胎儿的继承权。2月18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腹中的胎儿享有继承权。

2012年7月,罗女士的丈夫因公出差发生车祸死亡,事后丈夫的单位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5万元。当时罗女士已怀有4个月的身孕,罗女士提出在遗产分割上应保留属于胎儿的继承权。但罗女士的公婆却认为,罗女士是否将孩子生下来还是个未知数,因此胎儿不能继承遗产。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和其公婆均系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应均等继承。罗女士现怀有身孕,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据此判决在死亡赔偿金中应为胎儿保留四分之一。一审宣判后,罗女士的公婆提起上诉。

【法律解读】

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