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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何权利?
一、无过错方能否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在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下公平分割。照顾原则是基于我国目前广大妇女的经济能力与男子仍有一定差距,同时也基于宪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而决定的。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性质,依照民法理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因此,法院考虑分割共同财产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通过伪造债务等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婚姻法》除规定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意义上,只有一方存在故意地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一方才可以主张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少分或不分,原则上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对少分的具体份额或比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行为的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综合上述分割原则,除出轨方主动要求少分共同财产外,未出轨一方一般很难以对出轨为由,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过错方能否向出轨方索要经济赔偿?
1、索要赔偿的法定情形
为了体现公平,《婚姻法》通过规定损害赔偿制度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凡一方存在任何一种法定的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明确界定了过错的法定情形,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生活中所称的“出轨”,涵盖面过广,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严重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程度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制度。
因此,因过错导致的赔偿原则并不属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中不应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通过离婚过错的损害赔偿制度确定过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损害赔偿方式
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精神损害赔偿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
案例:
丁男与常女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2月24日二人登记结婚,1991年9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丁男于2005年与案外人戎女相识,二人于2006年6月生育一子,由戎女抚养至今。2007年12月3日,此后丁男陆续给付戎女共计122万元,并出资为戎女购买房屋、车辆价款分别为18万元和10万元,向戎女支付子女抚养费5万元和做生意的10万元。另,丁男认可自己有与第三者同居的婚姻过错行为,并同意少分财产,仅主张一套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同意其余房屋均归常×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四套,购买小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丁男有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子女的婚姻过错行为,故对于双方财产应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对常女予以多分。并最终判决一套房屋、汽车归丁男所有;另三套房屋归常×所有;丁名下存款余额归丁男所有。
小编结语:司法实践中,一般性质的出轨不会影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就案件实际情况及出轨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赔偿数额。除非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产生了较大的财产交集,实质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在出轨方自愿少分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会考虑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及比例来平衡这种损害。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何权利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关问题,请关注离婚律师咨询网官方网站,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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