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57: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的失效

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都可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

一、合同本身的无效。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解除。 保险人可以在合同生效两年内, 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 发现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时提出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合同所载的保险事故而死亡, 合同亦随之解除。 人寿保险合同解除时如积存有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应返还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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