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真的能免责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55: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真的能免责吗?

案例:

金女士开车时被一辆重型半挂车追尾,受到冲击,撞向了另一辆半挂车。车子几乎全损,她和朋友都受了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追尾金女士车的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忻某负全责。忻某的车投过保险。去年3月7日,忻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金女士的车决定按12万元全损定损。但没想到,忻某之后又出了一次事故,并因此身亡。金女士如果想从忻某处获赔,只能起诉其遗产继承人。由于忻某是江苏人,调查、起诉费时费力,诸多不便。

金女士想,她本人也花钱买了车险,既然对方保险公司不赔,她车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总得理赔吧。于是,她向自己投保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金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无奈之下,金女士只得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金女士保险金101100元。

评析:

金女士投保的车险保的是车辆,而不是责任。根据保险法理,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合同约定,在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事故相对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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