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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赔偿环境污染责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发,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外国成功实践和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践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几点建议。
【英文摘要】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the socialization in indemnity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 pollutions,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the indemnity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s and arouse enormous concern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ground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from the point of the system itself and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institution of this system in China based on the successful practices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deficiency in this aspect.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责任社会化;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liability socialization; Compulsory insurance; Limited compensatory liabilit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自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发生爆炸造成哈尔滨水污染事件到2006年4月17日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召开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性事件76起[1],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些污染事件中,大多数事件由于巨额的赔偿责任和致害人有限的赔付能力等原因最终由政府承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应运而生,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形式,弥补了环境赔偿损害制度的不足,在西方发达国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包括水、土地、大气等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损害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实质上是污染者通过保险合同将巨额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了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逐渐采用。在20世纪以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渐延伸到了意外灾害领域和危险活动领域,包括核能领域、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等。责任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增多,有最初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发展到了公众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被不同的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成为财产保险的重要险种,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欧洲发达国家则占到了35%左右。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最初是作为一般的责任保险由保险人进行承保,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专门的险种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出台了规定核责任保险的核装置法,1970年又开办了声震保险——承保声震等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随后,意大利、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先后确定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早在世界范围内为国际保险行业承认的污染保险形式是1988年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公民环境权理论和环境侵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极大的推动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繁荣和发展。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公民对环境问题认识的加深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也由仅仅对突发性、意外环境责任事故扩展到渐发的环境事故领域,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源也越来越多,保险模式也由自愿保险发展成为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政府或金融机构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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