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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关于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的通知》(甘教厅[2008]90号),制定本办法。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我省统一为当年9月1日起,次年8月31日止,期满续保。
第三条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幼儿园、高等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四条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规定,由以下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事故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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