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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诉讼吗??王雪华律师为大家解析
债权人通常是不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因为在一个债权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他通常是这个案件中的原告,他是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而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他一定是和原来的纠纷没有主要的牵连,但是存在着间接牵连的第三人。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债权人能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吗?2、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谁?3、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债权人能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不可以用,普通债权人是指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实践中,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
(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
(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该6个月期限的规定与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谁?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观点认为,判定第三人的标准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
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与抗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且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包括合同撤销权。
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如,甲与乙约定甲交货时乙就交钱,但是假如乙不交钱要甲先交货那甲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了。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到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4、先诉抗辩权:是保证里面的一般保证人专有的权利。
而撤销权在债权中是指债务人作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所以,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并不包括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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