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第三人撤销的诉讼重复起诉有哪些规定?|肖太福律师普法讲解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55: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不同第三方请求的诉讼不是重复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后诉事实和前诉事实同时成立。诉讼标的相同。前一审判决结果不成立的,视为重复起诉。实质性否定原诉讼判决结果的,视为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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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第三人撤销之诉重复起诉规定有哪些2、地域划分行政处罚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重复起诉规定有哪些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地域划分行政处罚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执行地域划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规定有两个规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就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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