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14: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建筑安装、新型电商运营等,这属于经济仲裁或者民商事仲裁,而有的问题涉及劳动工资待遇、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等内容,这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关于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为市民们作出解答。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依据仲裁法,泰安仲裁委员会是市政府组建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准司法机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在受案范围方面,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如劳动工资、保险、工伤等。

  在管辖方式方面,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前置仲裁协议。

  在裁决效力方面,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在与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商事仲裁实施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自愿原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问:北京市民孟女士来电咨询。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是否可以去法院起诉?

  答:不能,民商事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覆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注意,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泰山区某公司负责人来泰安仲裁委咨询,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仲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仙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整杆法裁决行为的。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对此,当事人无权上诉。但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东平县居民李先生反映泰安仲裁委受理的一房屋纠纷案件与自己有密切关联,打电话咨询是否可以加入仲裁程序,如果可以,该怎么加入仲裁程序?

  《仲裁规则》第19条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一)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增加同一仲裁协议下其他协议方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本会作出同意决定的,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该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增加同一仲裁协议下其他协议方为被申请人,且该协议方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在仲裁庭组成前,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案外人同意,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头仲裁当事人。案外人加入仲裁的电请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本会作出司意决定的,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日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该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经过案外人同意,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为但裁当事人,在案外人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时。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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