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03: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物取得的方式是比较多的,例如可能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的方式取得。如果取得物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善意取得除外,那么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什么规定?法律咨询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除外。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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