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租房常见问题解答(一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2:23:2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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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租房常见问题解答(一月)

一、哪些情形在腾退时可以安排搬迁期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腾退住房时,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二、搬迁期内租金如何交搬迁期满确实无住房搬迁怎么办

答:搬迁期内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确无其他住房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可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三、公租房能迁户口吗

答: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条件、名下没有房产且有迁移户籍需求的,可以把户口迁到公租房所在地。但退出公租房时,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公租房的物业服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主要有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公共区域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环卫设施的接受管理、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等事项;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保管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其他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等。

五、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怎么交

答: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按照我市普通住宅三星级标准服务,具体缴纳标准按照家庭收入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物业服务费”,参照租金标准的划分共分四类六档,详见下表:

保障家庭类别

物业服务费标准

市内六区低保家庭和符合2012年度

廉租住房条件的

市内六区低保家庭

免缴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且符合2012年度廉租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家庭

多层住宅0.2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0.35元/平方米·月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6642元(含)且符合2012年度廉租住房其他申

请条件的家庭

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0.7元/平方米·月

济南户籍家庭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1.55元/平方米·月×70%

济南户籍家庭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

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

1.55元/平方米·月×80%

其他申请人

1.55元/平方米·月

六、公租房小区内关于停车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小区内规划设置的车库内车位和地上停车位,通过租赁的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的停车需要,租赁费标准按照济南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在小区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3)外来车辆停放管理参照济南市普通住宅小区外来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公租房承租使用房屋时能装修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方使用房屋时,应当保持入住时房屋和设施设备原状,严禁擅自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装修。未经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八、住户出现哪些行为,管理机构、服务企业和其他住户有权和义务报告执法部门

答:住户若出现以下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赌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社区环境等,管理机构、服务企业和其他住户有权和义务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九、公租房承租户缴纳租金时,管理机构是否出具发票

答:必须出具。管理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未出具通用票据的,住方有权拒绝缴款。

十、承租家庭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家庭通过隐瞒家庭状况变化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十一、哪些情形属于必须腾退住房的

答: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承租家庭若有下列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

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该给予以下处理:(一)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二)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三)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四)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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