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生律师:安置房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2023已更新(今日/法制频道)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1 11:03: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对于房子的买卖,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需要计算增值税的,而安置房也不例外。但是,很多人都对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今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安置房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俊生律师:安置房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2023已更新(今日/法制频道)

安置房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

一、营业税时期:

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成本+利润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营改增初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回迁安置房不属于以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没有明确拆迁安置户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款(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一节销售额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以上就是对安置房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问题的全部回答,想要确定增值税计税价格,需要弄清楚房屋所处的时期,如果是营业税时期: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成本+利润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