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次办理居住证有什么条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01:27:3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当我国的公民因为工作的关系,离开户籍地,需要去别的城市工作的,如果在其他地区长期居住,而且还没有买房的,那么就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办理居住证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南京首次办理居住证有什么条件?下面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南京首次办理居住证有什么条件

一、南京首次办理居住证有什么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二、南京首次办理居住证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南京首次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也可是未满十六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