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住证单位或他人办理详情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01:10: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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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居住证单位或他人办理详情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以下为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近期相片;不能提交近期相片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非法扣押《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浙江省流动人口在杭州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下要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可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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