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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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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7〕12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积分落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市区城镇,作为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补充。
三、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具体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区、萧山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行政区域。
四、积分落户按照年度进行,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指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每年根据杭州市区人口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均可申请积分落户。
六、积分落户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期间,申请人可前往其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书面落户申请(附件1),并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如实提供积分申请材料、本人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信息。
八、申请积分落户应在本市市区城镇有明确的拟落户地。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确定。共有产权的只能商定由一户办理,其他共有产权人应明确放弃入户申请。
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落户申请后,分别流转相关部门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审核评分、公示。积分核定后,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汇总计分结果,并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十、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当年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积分入户,取夫妻积分高的一方进行排名。
十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积分排名顺序和年度落户指标,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公安机关。由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审核,对无户籍身份、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或无合法固定落户地点的,不予受理积分入户申请。
十二、经审核无异议的,由市公安局统一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有关媒体上公示排名情况和拟落户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市流动人口办或公安机关提请核查。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公安局将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附件2)作为落户凭证。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积分受理窗口领取,或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通知书。
《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60天内,逾期不领取或领取后不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入户资格。
十四、获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有效期内及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可以办理随迁。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本人的成套住宅房,或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具有使用权的房屋。
十五、办理户口迁移应携带以下材料,并同时上缴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落户地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亲友家庭户的,提供亲友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亲友同意落户意见书;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的,应当提交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其中,男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还需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父母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居住证申领或签注时已提供或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不用提供。
十六、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相关情况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户口,退回原籍,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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