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住证新规定是什么?(政策原文)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00:44: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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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居住证新规定是什么?(政策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常住户口在本市县区而到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区而到县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县区跨县居住的人员。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四条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可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其他登记责任人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责任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并真实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申报居住登记的还应同时提供登记责任人(单位)的身份证件(单位证明)。

居住证明包括:本人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发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需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和社区(村委会)证明;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住所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或居住登记责任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填写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比对,并自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居住登记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江西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商铺、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在内的流动人口可以申报居住登记,如需申领居住证则需要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八条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或未办理居住登记,但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申领居住证:

一、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六个月的;

二、连续就读满六个月的;

三、在本市经商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的;

四、在居住地购买房屋并居住在内的;

五、有劳动合同和六个月以上工资流水证明的;

六、有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社区出具的半年以上居住证明;

七、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落户的。

第九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江西省居住证申领登记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居住证明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社区(村委会)证明、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住宿情况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符合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需提前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领理由,并对应符合的条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社区民警上门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居住证要求本人申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居住证申领人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江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申领人在规定的时间凭《江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居住证申请由社区民警受理,调查核实,录入信息并在《申领登记表上签名,报所领导审核。所领导审核后,在《申领登记表上签名,并在流动人口系统中点击“已审批”,流转派出所户籍民警,户籍民警打印居住证,加盖户口专用章,以上办证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居住证申请由社区民警受理,调查核实,录入信息并在《申领登记表上签名,报所领导审核。所领导审核后,在《申领登记表上签名,并在流动人口系统中点击“已审核”,提交县(分)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分)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在流动人口系统中点击“已审批”,流转派出所户籍民警,户籍民警打印居住证,加盖户口专用章,以上办证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变更和签注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居住登记信息变更情况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内,流动人口居住地址等项目发生变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项目变更的,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变更,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准予变更的,在申请人居住证的登记事项变动记载栏打印变更内容,并加盖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第十五条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签注要求本人申办,申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在居住证签注栏打印签注记录,加盖户口登记章。

第五章换领和补领

第十七条居住证有效期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证人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时,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遵照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工作准则,确保办理的事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规范、限时办结,并严格执行相关收费规定。

第十九条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违规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给予惩戒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范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

(二)非警务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办证费用的;

(四)篡改居住证信息和系统登记信息的;

(五)泄露或者买卖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的;

(六)与驾校、汽车经销店、中介机构及个人等合作办理、搭桥办理、有价办理居住证的;

(七)其他违规办理居住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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