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排除妨害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9:08: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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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驳回案例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土地排除妨害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物权法案例分析

本案即属侵犯采光权的行为,发展公司在吴某住房相邻处修建的8层楼致使吴某房内即使大白天也得依靠人工光源才能保证正常采光,严重影响了吴某的生活质量。

。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且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2。

甲乙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无效,学校的设施不得抵押。甲丙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均有效。丙丁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担保中,丁可能优先受偿。

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 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排除妨害纠纷如何处理

1、法律主观: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 管辖 。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2、排除妨害属于物上请求权,更多要求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对权利人物权权利的侵害,以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此外,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它主要针对妨害物权行驶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4、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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