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种情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9:08: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法律知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种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种情形包括原告缺乏诉讼权利;原告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等。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包括只适用于书面判决形式等。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种情形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种情形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种情形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如下: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三、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务吧提醒您,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