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9:07: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律知识,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是竞合的,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在此基础上还有标的额要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属于盲、聋、哑人等。

  一、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是竞合的。法务吧提示您,具体而言,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简单的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争议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因此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符合简易程序的。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如下: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是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