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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契税?
根据相关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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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所有制的公司来说,经常会遇到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因为股东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卖给其他人时,就会涉及到有关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需要交税的,我国税的种类众多,许多股权转让的主体对于自己要交哪些税,不交哪些税摸不清头绪。那么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契税?这个问题,读法小编为你解答。
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契税?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9]4号)(财税[2008]175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1号)(国税发[2009]89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应确认为,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因此,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等各项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1、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中,有一些税是必须要交的,有一些税是不用交的,还有一些税是可能要交,可能不要叫,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契税,在单位、个人承受的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征收契税,作价入股或者出资投入的,就是说以买卖的形式介入的就要征收契税,所以说征税的问题也不可以一概而论。以上就是读法小编对“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契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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