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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修订了什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2、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新《办法》明确了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3、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新《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目前看来我国的股票市场虽然规模很大,尽管有各种管理办法出台,但是市场仍然存在秩序混乱的现象,尤其是在股票交易以及结算上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证监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重新修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下面一起看看新办法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一、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修订内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新《办法》规范了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了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与此同时,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新《办法》明确了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具体而言,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新《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我们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新办法在秩序与管理方面作出了更多的规定,并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以及内部结构的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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