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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房屋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解散房屋处理应当按照先清算公司应付的债务,应当依次偿还,房屋属于公司财产,债务清偿完以后,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也可以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如果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责任。
一、合伙企业解散房屋怎么处理?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注销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组,并递交清算报告的,公司的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注销后才涉及房产问题是很少见的,注销后原公司就不存在还有房产的问题了。
1、清偿债务
公司的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2、办理房产转移
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时,需提供工商证明,即提供办理转移的权利主体与房地产权属登记主体属同一所有权人的证明。
可以拿着房权证和公司的注销手续,到当地的房产公司(或者是房产管理局),去咨询,协商办理房产过户,或者是交易手续。这样的情况,各地处理起来有差别,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必须保护房产合法人的利益。可以持吊销证明向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过户。
二、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小组首先应当支付清偿费用,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对于退还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不能确定清算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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