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比例是多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4 20:52: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后,未经清算或者破产,不得对外负债务;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对公司负无限责任。股东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约定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破产后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比例是多少?

  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前款所出资完成后,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除应当立即通知其他股东外,该股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以其出资额向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员追偿。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要求该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于其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予支持。这是为了保障出资人及其他股东权利的实现更好地保护权益,更好地实现出资义务。但因出资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由于其对公司设立时形成的债权属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载债权,因此在法律关系中不存在对债务人主张优先受偿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先主张债权;二是申请法院对该债权进行诉前保全。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该债权性质上消灭时即以其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债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将会导致在债务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此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

  并且股东抽逃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对公司债务向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在出资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或者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并通知其他股东以后,未按照该股东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部分或者退出前款一部分出资确有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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