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4 20:49: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小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股份合作制企业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为了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若干重要问题,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进程;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革中群众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重大成果。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尊重群众的实践,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选择;要按照积极支持,总结经验,正确引导,健康发展的方针,依靠群众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职工投资入股。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六、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股东不能退股。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的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收益,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