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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人输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年8月)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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