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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_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一十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实施了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解释将上述刑法条文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使用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占用土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其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_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前述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_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_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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