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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概念定义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准确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既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区别该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等犯罪的关键。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主要包括两大类: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立案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徽章的服饰、标志的;
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这里的服饰和标志,是指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联的标志性记号或图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暂无司法解释
新增罪名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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