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2 14:24: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概念定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其他发票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伪造”,是指仿照本款规定的发票的样式、图案、色彩以及面额等,私自制造假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被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量和规模,而擅自超额印制的行为。“出售”,是指将假发票进行出售,从中牟利的行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又规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目前主要有:

1、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

2、废旧物品收购发票;

3、运输发票。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的发票是可以被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犯罪的,也不管是真是假,即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等含义在上款释义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所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不具有可以抵扣税:’十、用于出口退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如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发票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出售行为,是指非法出售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出售的发票可能是非法取得的,也可以是合法取得发票后出售,无论其发票来源如何,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当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于制作该发票的防伪专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发票监制章,非法制造该类发票的,又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 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