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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_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是指以强制等方式剥夺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剥夺方法包括非法干涉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强迫教徒退学或改变信仰。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同一宗教的任何教派;非法关闭或破坏合法的宗教场所、设施等。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信仰自由与否、信仰什么宗教、哪个教派的自由等。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_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或危害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
1。手段恶劣一般是指行为人通过以下手段达到剥夺公民宗教新自由目的的情况。
1. 以暴力对公民身体实施强制、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胁迫的方式,通过精神上的强制,以某种行为逼迫或不逼迫公民的行为:
3。用言语、传单、标语等传播手段对公民进行侮辱、攻击、诽谤,损害其名誉、人格。
4,以破坏、抢夺、焚烧等极具破坏性的方式破坏与宗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
5.可能导致与上述行为类似结果的其他手段。
2. 后果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造成重伤和死亡的除外。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时,无论其严重危害后果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行为都符合本罪与公民相应的人身侵权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决原则,从重罪中判断,自然应当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量刑;
2.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正常宗教活动和日常生活的:
3。造成相关宗教场所、设施等重大损毁,财产损失严重,但在损毁国家珍贵文物的情况下,同样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定罪破坏文物。
4,引起教徒骚乱、民族纠纷等社会矛盾,社会影响恶劣;
5.造成受害人家庭解体、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些宗教的自由,进行正当宗教活动的自由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严重行为。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暴力;采用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制止某人信教,强迫其加入宗教团体或者放弃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制不信教的人信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坏宗教活动等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宗教信仰和加入宗教团体;强迫他人放弃宗教信仰,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加入某种宗教团体等行为严重的,构成剥夺非法宗教信仰自由罪。
(2)关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寺庙,教会等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是宗教信徒进行正当宗教活动所必需的,与宗教信仰自由密切相关,一些少数民族甚至将宗教寺庙等视为民族存在的象征,对于历史上藏族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来说,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的场所。而是民族文化的传达中心。有的喇嘛寺保存着藏族丰富的历史、文化等传统资料,因此,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的行为无疑会危害新教公百姓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
(3)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活动。所有宗教都有天主教的弥撒、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法会、道教的道场、有着自己的宗教活动,如伊斯兰教的礼拜和朝圣,证就是通过这些活动来传播宗教的信仰,坚定教徒的信念,培养宗教情感,在庄严肃穆的宗教场所,神圣完整的宗教礼仪和带有神秘色彩的服饰,因为通过工具和音乐等,教徒可以产生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相互感染,将个人和宗教群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没有宗教活动,就不会有宗教信徒,宗教本身也就不可能成为很多人信奉的宗教,正因如此,正因如此教活动对于宗教本身和教徒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禁止和干扰这些活动必然会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4)对信教公民进行威胁、打击、迫害,后果严重,如对剥夺正当宗教信仰自由的教徒进行政治管制和迫害、经济上的非法制裁、人身威胁等。
(5)非法取消合法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员工在各宗教团体领导下履行宗教职务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宗教刊物的发行,或者停止宗教学院的设立等。
我国目前有8个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164个省级宗教团体,有2000多个县级宗教团体,这些组织的职责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安排正常的宗教活动,处理教务,因此非法取消合法的宗教组织,造成严重后果,也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危害构成犯罪。此外,我国现有宗教院校47所,各类宗教刊物10余种,毕业于宗教院校的年轻职业宗教人员达20多万人。职业宗教人员对信教公民的精神生活都有重要影响,对他们的非法干涉也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6)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如出版社、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机构明知国家职员在出版物中包含侮辱、损毁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内容后出版发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等。
(7)其他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职权或个人身份享有的名声来进行的,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往往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违反刑律的,除成为已犯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犯外,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表现。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故意非法剥夺;没有故意性,客观上造成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结果,不构成本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_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司法解释
1。正当的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界限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封建迷信是骗人的装模作样、占卦、写符咒、念咒等把戏,封建迷信不能看作宗教活动,要加以管制,特别是新韩、巫师利用封建迷信散布谣言迷惑群众骗取钱财的,应当依法处罚
2。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正常宗教活动的界限
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利用宗教活动参与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行为,国家法律不允许。如果行为人干涉这些所谓的宗教活动,如果禁止,不仅没有造成对法律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侵犯,而且是维护国家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3.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暴力、以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其中“情节严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政策水平较低而导致的一般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为,还是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要注意分清是否有干涉故意实施的手段恶劣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这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构成本罪的全部要件。如有任何条件不符,不得认定该罪。写作上的问题可以通过经验总结、批评教育、向受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构成犯罪的人应当严肃执法,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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