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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说】: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量刑
2007年6月,沈某与韩某驾驶一辆大货车,途经收费站时与另外一辆卡车发生剐蹭事故。根据沈某与韩某的说法,两人意识到了汽车的晃动,但却没有意识到是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了事故。
只是认为道路不平导致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人便没有在意,而是继续开车向前行驶。另一辆大货车的车主名叫刘某,货车发生碰撞后立刻下车查看,结果发现自己的车被剐蹭了。
很快刘某就驾车追赶沈某让其赔偿,刘某最终在某一收费站截住了沈某与韩某二人,还把车上的五个人叫了下来拦截车辆讨要说法。但韩某与沈某二人见对方人多势众,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缓慢前行。
对方见刘某没有停车的意思,便爬上车门进行威胁,沈某让对方下去但却发生了争执。刘某用铁棍击碎车辆前挡风玻璃,并用铁棍打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韩某。
见此情形,沈某便加快车速想要吓退刘某,奈何刘某最后被从车上摔了下来并造成重伤,后来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被殴打的韩某,虽然没有生命危胁,但身体也被打的红肿......
在这件事情当中,沈某犯了什么罪呢?法律又该如何定性呢?
间接故意形式从沈某的行为来看,他存在间接故意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两种说法,虽然最终导致刘某死亡,但过程不同在最后的量刑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综合多个角度来看,刘某带着五个人去拦截沈某的车辆,但是沈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缓慢前行。这个时候刘某便爬车门,还对韩某进行殴打。
按照合法合理的办法,沈某应该缓慢前行并保障事故不会发生,但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他却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去做一些危险的选择。
所以可视为沈某的主观意图有将刘某甩下车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他是故意这么做的,在事故未发生之前便能够意识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为了保障韩某的人身安全,以及惩罚正在实施打人的刘某,他主观上选择了这么做,并在最后对爬车的刘某造成了人身上的伤害,所以沈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而不是一种行为上的过失。
构不构成过失犯罪想要了解是不是构成过失犯罪,咱们就需要知道“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定义,它即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回到案件本身,沈某的主观罪过存在自信过失吗?很显然是不存在的。首先沈某知道自己加速会对刘某进行伤害,其次他在加速时也曾警告刘某存在危险,但依然选择那样做了。
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沈某却不存在主观上过失,也就是说沈某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那么也就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说。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通过上述的描述不难发现,过失不是故意也非主观刻意,而是行为人疏忽大意而致使其没有预见或者过度自信导致他人死亡。
除此之外,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存在区别,但也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其一两者都是因为过失而犯罪,亦或者说主观上存在过失,以至于造成了他人的意外死亡。
其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能产生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其三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
从刑法量刑的轻重上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罪名,也可以理解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相对较轻的罪名,但若是从这一罪名中脱离才来致人死亡,那么量刑的标准则就要偏重了,比如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量刑刘某殴打韩某亦或者说企图殴打沈某,以逼迫对方停车,沈某一边警告刘某一边快速驾驶机动车,最后因车速太快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对于这样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存在不同的看法,即沈某构成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很显然,虽然沈某快速驾车导致刘某重伤死亡,但前者主观上并不存在行凶杀人的目的,但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毕竟他的防卫超出了既定的限度,过快的车速导致了刘某受到重大损害,无论是从过程来看还是从结果上来看,刘某都属于防卫过当,依法需要追究相应的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沈某在明知道过快的车速会导致刘某有掉下车的危险,严重的时候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但是他依然不停地加快车速,客观行为存在伤害性质,沈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总的来说,沈某快速驾车的行为对刘某造成的危害是可遇见性的,但沈某为了制止刘某的行为依然我行我素,主观上存在一种放任、不控制的心态,所以犯罪形式可定性为故意。
只不过这样的故事属于间接故意,但即使如此其“故意伤害罪”也成立,依据刑法的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沈某最终的量刑为何,则以法院的具体判罚为准,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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