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主动监督推动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保障公民合法利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7: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新丰县人民检 察院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主动为群众办理和解决了一系列的揪心事、烦心事,今天一起来看看我们检察官又为群众解决了什么难题?

不久前,我们县刚刚完成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家住新丰县某镇的罗某某也有心仪的投票对象,但是他却不能参与投票行使他的选举权,因为他正在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剥夺期限自2020年5月9日期至2021年5月8日止,这一年里罗某某除了不能行使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他也不能行使以下政治权利:(一)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二)不得制作、出版、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三)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四)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政治权利。罗某某多么希望2021年5月8日这一天早点到来,到那天他就可以恢复所有政治权利了。

转眼时间到了2021年5月10日,忙于工作的罗某某几乎把恢复自己政治权利这件事都忘了,直到检察院的同志打电话问他“您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是否收到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书”时,他才想起这回事,当我们检察干警表明来意后,罗某某感慨的说“非常感谢你们帮我恢复政治权利”。罗某某话虽不多,但从他的话里行间可以感受到他对恢复政治权利的渴望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除了走访罗某某本人,我们检察干警还走访了罗某某 居住地所在的村组织,经核实,公安机关确实未依法在罗某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书面告知其本人及居住地基层组织,在查清以上事实后,我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监督意见书一份,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履行期满告知义务,依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新丰县公安局收到监督意见书后依法采纳并回复了本院,罗某某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及时恢复。

关于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编辑|黄文倩

图|嵇伟峰、梁赟

文|陈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