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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何谓国家秘密,什么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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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一起规定在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也有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何谓“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该款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二、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但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本罪主体作了扩大解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二是泄露国家秘密;三是主观上故意;四是情节严重。
1.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这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还包括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具体保密规定。各个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实践中都认为是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2.泄露国家秘密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主观上故意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是敌人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则不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
4.情节严重
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仅要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
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
3.两罪之间的吸收。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罚。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其犯罪对象包括了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3.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
4.客观表现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5.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众号
流程编辑: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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