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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782证券简称:可立克公告编号:2023-067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5,662,9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002%。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236,956,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327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58,70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7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股份1,50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50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7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565,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0%;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21%;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565,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0%;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21%;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565,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0%;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21%;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82证券简称:可立克公告编号:2023-066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和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在交易行为发生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9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经公司核查和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不是基于知晓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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