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哪些行为容易泄露国家秘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5: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来源:昆明市晋宁区总工会)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哪些行为容易泄露国家秘密

昆明市晋宁区总工会

做职工贴心的娘家人。

随着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以及保密宣传教育的逐步加强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

保密意识虽有所提升

但失泄密事件仍时有发生

最常见的原因无外乎是

“为图省事”“事多疏忽”“事出紧急”

普法强基在行动 | 哪些行为容易泄露国家秘密

Q

容易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微信传递涉密文件

公文流转、通知传达是机关单位日常办公中最常接触的工作,很多时候会面临涉及人员多、范围广等问题,部分人员为便于工作,加之信息化时代下微信等综合社交平台方便快捷的传播特点,选择铤而走险,为泄密埋下隐患。

2.违规处置涉密文件

原则上来讲,涉密载体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转手交接,就应当作出文字记载,包括收发登记、传阅登记、借用登记、复制登记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无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情况非常普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人员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并且执行保密制度不力。

3.违规拍摄、存储涉密文件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大量政府、机关文件,其碰到涉密文件的概率要相对高很多。在办公移动化的背景下,部分人员为图方便,未严格区分涉密载体与非涉密载体,用连接互联网的设备查看、处理涉密内容,造成严重后果。

4.保密审查不严格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涉密信息保护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将涉密信息保住守好,信息公开才能平稳推进。而部分单位保密审查制度形同虚设,相关责任人忽视审查程序和责任,导致保密审查走过场,造成泄密案件的发生。

Q

如何排除日常工作中的泄密隐患?

1.保密教育

开展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思想防线。要梳理日常保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风险点和防控重点,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保密知识教育,使其时刻绷紧保密弦。

2.保密监管

加强保密监管,强化日常保密管理。一方面,严把涉密文件流转程序,制定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另一方面,强化保密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保密检查。

3.泄密惩处

加大惩处力度,压实保密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强调保密纪律“红线”,严格落实保密主体责任,对发生的失泄密案件严肃追责,推动各项保密规定和要求的落实。

平常我们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1.照片不能任意拍

不要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拍照,更不要在朋友圈分享部队训练、武器装备等照片。

2.朋友不能随便交

3.工作不能盲目找

求职时应擦亮双眼,遇到对方以兼职、征稿为幌子索要信息、套取情报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拒绝。

4.器材不能违法买

不非法购买或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

5.信息不能任意晒

不要随意在互联网上泄露自己的工作经历和工作性质;尤其是军事爱好者不要过多暴露自身信息,以防被别有用心者盯上,进而予以腐蚀拉拢和策反。

6.线索不能擅自瞒

除此之外,也要提醒大家,一旦发现可疑线索不能擅自隐瞒。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法“晋”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来源:晋宁公安

终审|刘芷含

编审|吴重燕

编辑|谷欣迪

图文|晋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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