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你了解多少?定金是否能退?能否要求双倍返还?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4: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件情况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在某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某县房屋,房屋价款人民币48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60000元定金。根据约定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办理解押还款手续,但被告收到260000元定金后却挪作他用,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诉求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26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92000元;合同第二条第3款约定被告用原告向其支付的购房款办理解押还款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限30日内办理完成。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合同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首付款260000元,此首付款转购房定金,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者,以及不配合办理房产相关手续者,视为违约,由违约房按照总购房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房屋首付款260000元;

三、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8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260000元的性质问题。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给付的一方拒绝缔约、违约或者解约,那么丧失定金;如果收受一方拒绝缔约、违约或者解约,那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获得期待利益,支付预付款致使客观上起到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首付款260000元转为购房定金”,但合同未约定定金罚则,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该款项虽名为“定金”,但不属于定金担保,综合合同整体解释和目的意思来看,双方真实意思应为预付款,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预付款。

相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