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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角度来看,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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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到下馆子吃个饭,大到买房买车,都可能需要我们付“ding金”。这里的“ding金”是指“定金”还是“订金”呢?这可真说不定!虽然这两个词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是截然不同的。
一不留神,下一个大冤种可能就是你!果不其然,来自广东的李晓梅女士就中招了!
在一次购物中,就是因为傻傻分不清楚“ding金”,给自己惹来了一堆麻烦事。然而不只是李女士,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看到别人因为分不清“定金”还是“订金”而吃亏的事情。那么,“定金”和“订金”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案例链接家住广东的李晓梅在逛商场的时候,正好经过了一家自己非常喜欢的珠宝店。当时,门店外面店内挂了一张它们的新品宣传海报。
李晓梅细细地看了下海报,对比了价格,发现非常实惠,便询问柜员购买流程。在咨询后得知,这款新品预购的人很多,如果不提前预约,大概率是买不到的。
于是,李晓梅当机立断,做好登记并缴纳了200元的“订金”,随后柜员给打了一个“定金”收据,李晓梅看也没看便在收款人处签上了名字。
三天过后,李晓梅按照约定时间来珠宝店拿自己预约的新品,但发现自己使用后并不满意。于是跟当时的柜员说自己不买了。结果柜员却说,定金已交,不买东西的话不买的话定金退不了!
李晓梅拿出收据仔细一看,发现该收据是制式的,“定金”和“订金”需要勾选,而自己手里拿的和导购存根上边都没有勾选。
李晓梅觉得,自己的收据上并没有所谓的“定金”标志,因此柜员的理由不成立,要求柜员退款。柜员则表示,我们这里规定的是是“定金”,不是“订金”。双方各执其词,互不相让,见争论无果,李晓梅便不打算多费口舌,决定起诉珠宝店欺骗顾客。
在本次案例中,李晓梅与珠宝店因“定金”还是“订金”起了争执。当“定金”还是“订金”傻傻分不清楚的情况下,交付的钱款该如何定性?法律层面应当如何看待?接下来,我们会分别就“定金”和“订金”展开阐释,然后根据相关法规来解读此次事件!
二、定金从法律意义上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约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履行“定金”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是由于定金交付人而使得合约最终履行的话,则这个定金是无法返还给交付人的。
但如果是收定金的人导致的合约无法履行,则收定金的必须以两倍定金的金额补偿定金交付人。不过,以两倍数额作为失约补偿这事也不是绝对的。
如果定金交付人认为两倍金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的话,还可以与收定金一方约定好额外的补偿事项。从对“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在本次案例中,李晓梅女士与珠宝店所签订的“定金”合约是不成立的。
具体来说,珠宝店所开的凭证上,“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且在双方签订的时候并未明确勾选。也就是说,“定金”的约定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没有约定,因此李晓梅所交付的钱款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有理由要求珠宝店返还。但如果珠宝店在开“定金”凭证时在上面勾选“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案例中的“定金”合约上明确标定了600元,而李晓梅的实际支付金额为2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定金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必须保持在主合约标的的20%以下,即本案定金为120元。因此,在明确定金的情况下,李晓梅是可以要回80元的。
三、订金订金,被视为仅根据一方同意便成立的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而且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导致合约最终无法履行,订金交付方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任何情况下,订金交付方都可以要求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订金交付方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果订金交付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订金交付方承担损害赔偿。
四、适用定金与适用订金的注意要点(一)适用定金必须要有书面形式的明确性质的凭证存在,否则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同时处理,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赔偿钱款。
此时,可与损害赔偿金同时使用。适用定金罚则后,签订合同的两方关系自动解除。但如果不愿意解除的,可以基于个人的自由意愿继续履行。
(二)适用订金对于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并没有强制要求,但依据规定,还是建议尽量采用。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应当以书面的证明材料作为凭证,如果涉及到大额的,应避免口头约定“订金”。
而且,订金交付人在其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是要大于订金接收方的,因此,尽量不要涉及到过大的交易数额为好。在对于交付日期,建议定金交付人不要过早支付,特别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最为合适的时间是在合约签订过程中或签订后实际履行落实之前交付。
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们,是否理清了“是定金还是订金”这个问题呢?看完这篇文章后,是否还有其他想法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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