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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权纠纷怎么处理(纯干货)
存单质权纠纷是指债券持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将存单质押给他人,存单质权人与存单质押人之间因存单质权的设立、归属、实现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权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存单质权纠纷的实践经验,从实务角度分享如下。
存单质权纠纷的案由一般为存单质权纠纷,实际审理时应以存单质权纠纷案件中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
存单质权纠纷的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存单质权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一般存单质权纠纷: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质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应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和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质权纠纷: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质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质权纠纷:在委托方将款项交付给受托方使用,受托方向委托方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委托方签订存款合同,委托方将存单质押给第三方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质权纠纷案件。
二、存单质权纠纷诉讼中,证据材料的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一般来说,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1、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这些凭证是存单质权纠纷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可以证明存款关系和质权关系的存在和内容。如果凭证有瑕疵或被争议,还应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据,如金融机构的底单、账目、印鉴卡等。
2、存款交付或转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存款人是否向金融机构或用资人交付或转移了存款,以及交付或转移的时间、金额、方式等。这些证据包括现金交付的收条、票据交付的背书、银行转账的汇款单、电子支付的记录等。
3、质权设立和实现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单质权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了有效的质权,并在质押人违约时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实现了质权。这些证据包括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质权通知、质权公告、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4、借贷关系或委托贷款关系或信托贷款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借贷关系的性质、内容和效力。这些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还款记录等。如果涉及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还应提供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等。
三、存单质权纠纷诉讼中,法院的裁判规则
对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即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法院应当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和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徐宝同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这类纠纷,具体的裁判规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做出适当的裁判决定。如果您面临此类纠纷,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了解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裁判规则和诉讼策略。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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