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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自首,以及什么情况能认定自首成立?
“自首”这个词,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上对自首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自首”,自首情节对于量刑有什么影响,以及什么情况能认定自首成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这是法律为了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而设立的制度。
那么,很多人会问了,什么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首呢?
从刚刚提到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自首成立。下面,我们就逐个分析一下这两个条件。
首先,看一下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说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或者虽然司法机关已经知道了相关犯罪事实,但是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再或者是虽然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这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听起来并不复杂,但是放到现实中,到底怎么适用,很多人并不清楚。比如说,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应该向哪个机关投案,而且很多人不知道在被司法机关盘问的时候交代情况是否为时已晚,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由别人代为投案,等等。
实际上,为了鼓励主动投案、主动承担罪责的行为,我国法律允许将一些特殊情形也认定为自动投案,比如说:
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向司法机关投案,但是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也就是说村委会、居委会等)、或者向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因为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的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先以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另外,如果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相关的犯罪事实,只是因为觉得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于是对其进行盘问,那么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在这个时候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属于自动投案;
再有,很多人可能不了解的是,即使是犯罪后逃跑,并且已经被办案机关通缉、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仍然可以自动投案。而且,如果是在投案的路上被抓获,也还是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另外,即使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才投案的;或者被亲友送去投案的,在法律上也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当然,只有自动投案还不够,还必须要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在有多个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的一部分犯罪,那么就只能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自首成立。对于其他没有如实供述的部分,则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其知道的同案犯;作为主犯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供述其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这里需要为大家解释一下的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等同于认可犯罪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如实供述,就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被指控的犯罪,而是其他犯罪的,这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除非翻供后,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这种情况还是会被认定为自首。
听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认为只有尚未被缉拿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机会成立自首。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首还有另外一种特殊的情况。
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当是为对这些其他罪行的自首。
最后,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的虽然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却并非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法院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全部情节,作出最终的判断。比如说,如果在自首之外,还存在需要从重量刑的情节,那么综合考虑后,法院就完全有可能作出不从轻处罚的决定。
自首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把握不准,建议大家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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